徐汇区徐浦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徐汇区徐浦小学,学校地址为龙吴路2388弄71号。
第三条 本校由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5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办学思想:让学校成为师生共同学习、共同成长、共同成功的快乐天地。
第五条 办学目标:以推进素质教育为导向,以提升内涵发展水平为目标,以学生与教师发展为本,体现“桥文化教育”办学特色,努力办一所学生喜欢、教师舒畅、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学校。
第六条 培养目标:将学生培养成“言行文明、身心健康、学习努力、快乐合作”的现代小公民。将教师培养成“重品行、亲学生、勤学习、精教学、美身心”的徐浦好教师。
第七条 学校的校风是:文明、求实、勤奋、创新
第八条 学校的校标、校歌、校刊
校标:
圆圈中的两个孩子分别代表高、低年级学生,他们手拉手,互帮互助,快乐合作,携手前进。
校歌:《启航》
词曲作者:张振之
歌词:展开飞翔的翅膀,我们自由地翱翔,徐浦少年,勇往直前,乘风破浪,让我的理想扬帆启航。在爱的怀抱下,茁壮成长,幸福歌声齐飞扬!啊!文明求实,勤奋创新,快乐硕果同分享!
校刊:《青树林》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3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设书记、副书记各一人,由区教育党工委任命,设支委5名,协助书记做好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2、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观念等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3、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4、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积极参与决策,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反映党的委员会和党员的意见。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6、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7、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8、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支持和引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工作。
10、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由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10、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1、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3、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4、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内分别成立学生和教师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政府以及教育、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运动会。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二十七条 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半天以内校长决定,半天以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
2、有权参与学校或者班级管理,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5、对教师的不公平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2、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关心班级,为学校争光。
3、养成良好的行为品质和学习习惯,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团结同学,诚实守信,自尊自强,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文明守纪。
5、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能够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揭发不良行为。
7、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和生存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依法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和准确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自觉按《徐浦小学教职员工守则》严格要求自己,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对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按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种进修或学习培训,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一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86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后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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